法制網訊 見習記者範天嬌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安徽省農委原農業產業化指導處處長金樹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金樹芳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金樹芳利用擔任安徽省農委農業產業化指導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安徽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評審、覆審,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推薦申報、監測及安徽省農業產業化項目扶持資金的申報、評審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關照,索取他人賄賂共計17.2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3.2萬元、美元3900元、臺幣5萬元及價值13.4萬元的購物卡等財物。
  此外,截至2013年,被告人金樹芳個人及其家庭現有財產共計1136萬餘元,累計消費性支出共計73萬餘元,除去其能夠說明來源且經查實的合法工資、福利收入122萬餘元、房屋租金收入13.2萬元、受賄犯罪所得257萬餘元及以涉案錢款投資所獲得的利息152萬餘元,被告人金樹芳對其財產、支出與收入的差額部分仍有663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樹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被告人金樹芳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偵查機關所不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其受賄罪構成坦白,對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為自首,且被告人金樹芳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金樹芳在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中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涉案絕大部分贓款已被追繳,且被告人金樹芳及其親友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的過程中積極配合,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宣判後,被告人金樹芳未提起上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原標題:安徽省農委原農產指導處處長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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